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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食品包装有新要求 2007-1-23 |
| 近日,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接到关于进口食品包装的相关咨询。
食品包装是指所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全面实施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按照文件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的进出口食品包装都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销售。 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食品包装应及时申报,同时提供提单、合同、发票等单据,而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列明具体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也可根据文件要求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口食品包装容器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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